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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支付新规执行问题与监管挑战
微信支付
缝隙
今年7月1日,央行发布了《非银行支付组织网络支付事务办理办法》,新规施行近半月,仍有部分支付机构未依照新规进行整改。其中包括微信支付,据悉,微信支付存在未履行实名认证、未履行限额规则、未依照相关买卖验证要素等规则的情况。
据腾讯官方公众号曾发布的“微信支付、QQ钱包实名认证”等信息表明,微信支付添加过银行卡的用户都是实名用户。如果早年绑定过银行卡后来解绑,也完成了实名认证,用户打开微信钱包后可检查“付出办理”了解相关实名认证情况。
然而有少数用户表示,在微信上曾经绑定过银行卡,但打开“付出办理”并未被认证,在7月1日新规施行以后,微信也没有进行提示实名认证操作,用户自己也不清楚到底有没有完成实名认证。
依据央行实施新规的第六条显示,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时,应该对客户实施实名制管理,登记并采取有效措施验证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确保有效核实客户身份及其真实意愿,不得开立匿名、假名支付账户。
另外,有专业律师提出,在实名认证中,开通微信和微信支付都不需求实名注册。对于未经身份认证或虽经身份认证但程度不充分的个人支付账户,微信支付允许使用支付账户功能,并赋予最低I类待遇。
根据央行发布的新规,根据用户身份认证的不同程度,个人支付账户分为I、II、III三类管理方式。I类账户只需一个外部途径验证客户身份信息,余额仅用于消费和转账,余额支付额度不超过1000元;II类账户至少经过3个外部途径多重交叉验证身份,用途仅为消费和转账,余额支付额度为10万元/年;III类账户则需经过5个外部途径多重交叉验证身份,账户余额可用于消费、转账和购买理财等金融类产品,余额支付额度为20万元/年。
然而有用户表示,在未完成实名认证的情况下,微信转账和购买理财产品时并没有收到限制。按照新规的内容显示,能够购买理财产品的用户应为III类账户,即即使通过银行卡完成认证,也需要五个不同的银行卡相互认证。
另外,用户还表示,在给其他微信用户转账时,尽管金额超过1000元,仅通过指纹验证便成功转账。根据新规的第24条规则,支付机构应根据买卖验证方式的安全级别,按照下列要求对个人客户运用支付账户余额付款的买卖进行限额办理。即:采用不足两类有效要素进行验证的买卖,单个客户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金额不应超过1000元,其中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自己同名银行账户转账。
对于微信依然存在的这些漏洞,虽然目前没有出现特别大的风险,危害其实是与未履行实名制相同,难以防范洗钱的风险。而央行发布新规,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履行实名制也是为了执行反洗钱。
或许微信是在打擦边球,也可能产品还没来得及修改,但这些漏洞确实会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只能等待相关监管机构对类似行为明确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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